[索引号] /2023-0279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18-08-20
[ 效力状态 ] 失效 [ 文 号 ] 【定政办发】
[ 名 称 ] taptap点点官网下载app关于印发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18〕60号)(定规〔2018〕002)【失效】
taptap点点官网下载app关于印发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18〕60号)(定规〔2018〕002)【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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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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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6日

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城区禁烧烟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保护城区(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城市规划区)环境,提高空气质量,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尘)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榆政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烧烟煤是指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Ⅰ类煤炭及其制品。
  第三条 城区禁烧烟煤划定区域(禁烧区):东至青银高速,南至新307国道与吴定高速交汇处,西至新307国道,北从迎宾路、横十三路延伸至盐场堡镇人民政府驻所地。
  第四条 城区禁烧烟煤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要求,采取以集中供热为主,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无烟煤等清洁燃料取暖为辅的综合措施,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禁烧区内所有县财政预算单位、中省市驻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餐饮服务业和商业网点、居(村)民用户等。
  第六条 禁烧区内所有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禁烧烟煤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使用清洁燃料的监督管理和排放污染物设施设备的治理改造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将禁烧烟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资金投入。
  第八条 县政府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应用新科技、采用新工艺,大力推进清洁燃料的生产加工并确保供应。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禁烧烟煤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及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 县政府对禁烧烟煤工作进行年度专项考核,对在禁烧烟煤、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天然气管道的地下敷设和空中架设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禁烧烟煤工作的权利,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县政府将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章   禁烧烟煤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城区禁烧烟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禁烧烟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实施禁烧烟煤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县住建部门负责禁烧区内集中供热管网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快燃气管网建设,扩大燃气覆盖面积,提高城区气化率。查处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煤炭及其制品行为。
  (二)县环保部门负责,住建、工商、商务、公安、定边镇、贺圈镇、盐场堡镇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查处燃烧烟煤等污染环境行为,对县城区禁烧烟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月报和年报,并逐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三)县工商部门负责规范禁烧区内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在禁烧区内不予核发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Ⅰ类煤炭及其制品经营执照,严肃查处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行为。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县级机关单位燃煤锅炉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县燃气管理所搞好冬季采暖使用天然气的补贴工作,保障禁烧烟煤工作经费。
  (五)商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做好烟煤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
  (六)县物价部门负责对天然气、无烟煤、石油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七)县文广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及时报道城区禁烧烟煤工作进展情况。
  (八)定边镇、贺圈镇、盐场堡镇负责对禁烧区内属地居(村)民使用清洁燃料的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及居(村)委会的作用,调查摸底属地居(村)民用户所有的烟煤数量、品类,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并做好烟煤的收购、兑换、集中处置工作。禁烧烟煤办公室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会同上述镇政府切实做好禁烧烟煤实施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煤气中毒。

第三章   补贴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快煤改气步伐,切实解决禁烧区内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困难问题,县政府决定,凡禁烧区内居民住房结构为一层且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困难标准由属地乡镇政府和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众源天然气公司根据低于本年度陕西省最低人均工资标准审核确定),尚未开通使用天然气的,新开户费用为每户2950元(其中政府补贴1000元,天然气公司承担1000元,用户承担950元)。享受补贴时间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
  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财政预算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及居(村)民用户用气的气价补贴。
  中、省、市驻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村)民煤改气的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禁烧区内居(村)民用户已购
  买烟煤且具备使用天然气条件的,可改用天然气,其所有的烟煤按照同期同品类市场价格由县政府统一收购;不具备使用天然气或暂不使用天然气的居(村)民用户,其所有的烟煤按照同期同品类市场价格等价兑换为无烟煤。
  第十七条 居(村)民用户与商业用户、单位共用一个采暖炉的,必须分设两套供热系统,否则,居(村)民用户不予享受用气补贴。
  第十八条 在禁烧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煤炭及其制品;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煤炭及其制品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九条 凡无烟煤销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无烟煤,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一)售煤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销售无烟煤时,必须向购买者发放无烟煤安全使用常识手册,并造册登记,预防煤气中毒,确保安全使用。
  (二)禁烧区停车场内禁止运煤车辆交易烟煤。
  (三)禁烧区内禁止运煤车辆直接在车上销售烟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禁烧区内所有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禁止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设备,否则,建设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营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违规使用烟煤的,由环保部门、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禁烧烟煤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予以查处并依法没收烟煤设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区内无照经营烟煤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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