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5016098292A/2026-00007 | [ 主题分类 ] | |
|---|---|---|---|
| [ 发布机构 ] |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 [ 发文日期 ] | 2026-07-17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定规〔2026〕001—县政府办001 |
| [ 名 称 ] |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关于印发《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6〕72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2026年7月17日
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台账管理等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土地流转相关协调、核实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价款等事项, 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相应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
第九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与期限
第十二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四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十五条 流转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服务
第二十条 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县农业农村局要将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并纳入财政预算,在经费和人员上予以保障,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设方便快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第二十一条 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县有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乡有土地流转服务站、村有土地流转信息员。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经营权证办理、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以县为单位探索建立移动终端土地流转系统,实现移动终端查询土地流转行情、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完成土地流转合同网签与鉴证,破解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缺少市场发现土地经营权价值的困境,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便捷性。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县域统一的互联互通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促进县域内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并与省、市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联通,促进省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形成。
第二十五条鼓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与社会专业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合作,促进形成面向全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第二十六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发布制度,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照。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县域内土地流转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以县为单位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或者探索试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八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及时制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职能单位申请出具流转交易鉴证。
申请交易鉴证时需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转方若为法人,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流转方若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流转土地的产权证明(承包合同);鉴定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交易鉴证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流转合同的资格;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条款是否规范和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流转方及委托人全称、受让方及委托人全称、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应由有资质的价值评估机构实施。在县域范围内缺少承包地流转价值评估机构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可以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应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植、养殖品种、基础设施情况、现行收益、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参照同期同类型土地市场流转价格进行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确定土地经营权价值,出具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做到村有土地调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县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土地调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指导双方签约者予以纠正。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7日起生效,止于2028年8月16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