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5016098292A/2026-000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 发文日期 ] 2026-07-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定规〔2026〕002—县政府办002
[ 名 称 ]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关于印发《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6〕70号)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关于印发《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6〕70号)
时间: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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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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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陕农发〔2024〕7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行政区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涵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等管护活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管护坚持“建管并重,权责统一”,“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管护机制。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责任主体:

(一)县级统筹: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制定、技术指导、资金统筹,县财政局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足额配套县级资金,并负责管护资金的统筹与监管,县水利、县交通部门应针对水源、道路等设施,加强对管护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乡镇政府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作为第一责任主体,需成立管护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制定管护计划,组织村级等开展管护工作,定期巡查,掌握农田设施运行状况。

(三)村级实施:作为直接管护主体,具体负责本村高标准农田的日常管护,加大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宣传力度。组织村民参与管护,建立管护队伍。可通过村集体统筹,公益性岗位设置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管护队伍,也可由村民小组组长、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兼任管护人员,确保日常巡查和维修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制止破坏农田设施行为,对损坏设施进行维修、上报,建立“村级管护台账”。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使用高标准农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必须服从受益村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相应管护责任,确保农田设施在使用期内正常运行。

(五)农户:对自家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负责日常维护,爱护农田环境,配合开展管护工作。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

施的行为。

第五条移交机制: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移交手续,移交到项目受益乡镇政府(街道办),再由受益乡镇政府(街道办)移交到受益村等。

(二)验收后1年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责任;接收方负责日常维护及人为损坏的责任追究。质保期过后,由镇政府、受益村组负责日常管护与维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管护范围和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田间灌溉管道、施肥罐、过滤器、灌排站、蓄水池、小型集雨等设施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及时制止非法取土、弃耕撂荒、堆放垃圾、“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

(二)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确保所有电力设备完好、运行安全。

(四)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智能及信息化、农田防护林等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七条管护标准:

(一)设施完好率95%,设备故障及时修复。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延迟的,需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

(二)涉及排水的工程每年汛前和秋后全面排水清理一次;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定期巡查;汛期及恶劣天气后应及时巡查,并上报巡查结果。

(三)以水源井为单元工程,建立“一水源一档案”管理制度,动态更新维护记录。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一)中省市资金。

(二)县级资金。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争取及筹措的资金。

(四)村集体投入及受益农户(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

第九条资金使用: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施日常维护所需的材料、工具购置及安装费用。

(二)工程设施局部损毁的维修费用。

(三)经县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与管护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四)因机械作业(如拖拉机、收割机在田间行驶碾压损坏灌排管道,播种机、施肥机操作不当碰撞损坏机井泵站出水管、井台、底座,挖掘机、装载机在农田周边作业时误挖损坏地下输水管道等)或人为使用不当(如擅自操作泵站开关且未规范管控,导致设备长时间空转引发水泵电机烧毁、控制箱短路,操作前未检查管道连接状态,进而造成接口脱落漏水等)产生的损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条管护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及运转经费;

(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

(三)与管护无关的会议、差旅及接待费用;

(四)截留、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需明确到村组、到户。对发现挪用专项管护资金的责任单位追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挪用资金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初财政预算,根据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设施损毁数量、损坏程度、管护状况等情况,将管护资金下达至各乡镇政府。

(二)考虑到设施维护的时效性、应急性,管护资金遵循“三

重一大”、“一事一议”等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

(三)重大维修资金由所在乡镇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解决,可以不在此管护资金列支。

第五章 管护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成立管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建立管护制度,实行“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模式,对各村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排查,对各村管护情况实时监管,并形成季度、年度考评。对管护不到位的乡镇政府由纪委启动督查追责启动流程、线索移交、结果反馈等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村:建立管护制度,管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受益村和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管护人员要及时制止巡查发现的人为破坏行为,已造成损失的,责令破坏者予以修复或者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委报告相关情况。行为人拒不履行修复、缴费义务的,由村级组织固定证据后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依法开展调处,重大损毁、隐患1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在管护工作中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或在资金审批、拨付、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管护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占用、改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违规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护办法自2026年8月17日起生效,止于2028年8月16日。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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