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5016098292A/2026-00011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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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taptap点点苹果下载 | [ 发文日期 ] | 2026-08-19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0 |
| [ 名 称 ] | taptap点点官网下载app 关于规范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养犬管理的通告 | ||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县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重点管理区:以鼓楼为中心,南至南转盘、北至北转盘、西至五福广场、东至东环路的合围区域。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名录以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一般管理区: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及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名录大型犬标准

二、养犬行为规范
(一)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
2、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束犬链牵领,束犬链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束犬链。
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
4、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5、保持犬只卫生,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6、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7、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8、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9、严格遵守其他养犬义务规定。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导盲犬和助残犬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教育机构。
3、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4、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5、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在其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识。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三、养犬办理流程
1、线下在养犬一站式便民服务点门店窗口办理养犬登记。
2、线上在手机应用市场或扫描二维码下载“68宠物”APP,选择“办证”—城市“榆林市”—犬证办理—办理养犬登记证—填报相关资料。
3、准备材料填写,选择一站式便民办证点。
(1)养犬人身份证(扫描件);
(2)养犬人居住证明(任选其一):房产证、购房合同、社区入住证明、物业入住证明(扫描件);
(3)犬只正面及左右侧面照片(照片要求:照片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拍照背景为:与犬只颜色对比明显的纯色背景、有反映犬只肩高的刻度尺);
(4)有效期内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扫描件);
(5)已绝育犬只,需另外提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绝育手术证明(扫描件);
4、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辖区养犬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线上)通过后,请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前往养犬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对犬只品种进行鉴别,对犬只肩高进行测量,符合条件的,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领取犬牌、注射电子标识,完成养犬登记。
5、养犬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地址:点点手机版下载安装包在哪南大街财政局对面宠它动物诊所、哆哆宠物诊所新区店、哆哆宠物诊所西环路店。
四、养犬年度审验流程

1.年审途径。打开“68宠物”app,选择“办证”,选择城市“榆林”—养犬登记的犬只—查看详细—“犬证年审”。
2.准备材料,提交年审。
(1)犬只正面及左右侧面照片(拍照上传);
(2)有效期内的犬只免疫证(拍照上传);
(3)如有其他个人信息或犬只信息变更,应在变更完成后提交犬只年审。
3.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养犬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审核通过后,携带犬只及填报资料原件,前往一站式服务点,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并完成犬只年审登记。

五、养犬收费标准
收费类型收费标准限制养犬 管理收费 依据
初次登记重点管理区300元/只文件执行具体依据如下: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
一般管理区150元/只
年度限制 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200元/只
一般管理区100元/只
优惠减免政策: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后,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登记或年审时减半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用(包含犬牌费、芯片费、宠物保险费)。

六、法律责任
1、放任犬只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违反上述办法第八条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处理。
(2)违反上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申领犬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处理。
4、违反上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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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